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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南办〔2009〕53号印发南区兵役及优抚工作奖罚规定的通知
点击:444 | 发布日期:2009-10-23 | 来源:南区党工委办公室

 
中南办〔2009〕53号
 
印发南区兵役及优抚工作奖罚规定的通知
 
各单位、社区居委会:
    现将《南区兵役及优抚工作奖罚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 
 
 
二○○九年十月二十二日
 
 
 
 
南区兵役及优抚工作奖罚规定
 
    为加强国防建设,调动全区各单位、适龄青年、社会各界搞好征兵及优抚安置工作的积极性,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对本区优抚对象的抚恤、优待和安置,根据《兵役法》,省、市征兵工作及军人抚恤优待等规定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一、现役军人及适龄青年享受的奖励优待
    (一)当年被批准入伍的,由区办事处奖励每人600元。
    (二)积极送子女报名应征参军,当年被批准入伍的军人家属,由区办事处奖励每户500元。
    (三)参加市征兵体检的适龄青年,区办事处每人每天补助30元。
    (四)当年体检双合格的适龄青年,因名额所限未被征集者,区办事处每人补助500元。
    1、义务兵家属、烈属优待金每户每年按本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发放;属进藏义务兵的,按两倍发放。
    2、由区办事处为优抚对象购买家庭财产保险。
    (五)应征入伍前是区企业职工者,在服役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转正、调级待遇。
    (六)为鼓励义务兵在部队安心服役,为国家和部队作贡献,为家乡人民增光,本区义务兵在部队荣立一等功者,奖励5000元;荣立二等功者奖励2500元;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,并对立功者给予通报表彰。被评为优秀士兵者,奖励500元。
    (七)“双合格”及思想全通但因名额所限未被征集者,在参加本区招工、招干、升学时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。
    (八)军烈属和退伍军人,在国家招工、建房用地、自办工商业、农转非等,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照顾和安排。
    二、对违反征兵规定人员的处罚
    (一)符合兵役条件和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,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或不接受指定体检、在体检中弄虚作假,经教育不改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理。
    1、依法采取措施,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。
    2、是在职职工的,予以降职、降级、开除留用,直至开除公职。
    3、从事个体或私营工商业经营的,扣缴、吊销营业执照,或取消经营资格。
    4、待业青年两年内不准报考升学,不予招工、招干、不发营业执照,不安排建房宅基地和停办一切行政手续。
    5、两年不得享受国家和集体的征地补偿、困难补助、贷款和其他福利。
    6、除按上述处罚外,并处相当于本区一个义务兵家属两年优待金的罚款。
    (二)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,给予通报批评,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属国家公务员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,同时给予行政处分。
    (三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抑制、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,责令改正,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属国家公务员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,同时给予行政处分。
    (四)对威胁、恐吓、侮辱、殴打征兵工作人员,妨碍征兵工作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 三、奖罚规定
    为保证征兵各项工作落到实处,在结合社区干部岗位责任制奖罚规定基础上,继续实施征兵工作岗位责任制,各单位必须做到职责明确,责任到人。
    (一)单位、社区的岗位责任制
    1、奖励
    (1)完成征兵送检任务的,由区征兵办奖励300元。
    (2)有双合格青年,但因名额所限未被批准入伍的,由区征兵办奖励500元。
    (3)完成征兵送检任务,有双合格青年但未能入伍的,区办事处在社区干部岗位责任制计奖中(下同)奖励1分。
    (4)完成或超额完成送兵任务的,区办事处奖励1分;完成征兵任务的,区征兵办奖励1000元,超额完成的奖励1500元。
    (5)被评为征兵工作全优单位的,区办事处奖励1分。
    (6)其它单位有入伍青年的,区征兵办一次性奖励1000元。
    2、处罚
    (1)未完成送检任务的,扣1分,处罚400元。
    (2)有思想不通的适龄青年的,扣1分,处罚400元。
    (3)有违法青年送检的,扣1分,处罚400元。
    (二)开展创建征兵工作全优单位活动
   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兵工作和争创全市征兵全优单位,区办事处决定继续开展创建我区征兵工作全优单位活动,具体如下。
    1、创优标准
    (1)征兵工作领导重视,计划周全,按上级规定阶段划分,认真开展征兵工作。
    (2)征兵组织机构健全,人员经费全面落实。
    (3)思想发动全面,应征青年积极报名,达预征数95%以上。
    (4)100%完成区分配的兵检任务,送检青年目测合格,思想全通。
    (5)青年服从安排,且完成区下达的兵源任务(不含预备兵源)。
    (6)入伍青年思想稳定,无退兵、逃兵、换兵现象,做到部队、地方、家长三方满意。
    (7)无违反征兵纪律现象,无行政责任事故发生。
    2、评选办法
    每年征兵前,按上年度征兵实绩进行评选,对符合条件的授予“征兵工作全优单位”称号。
    3、奖励
    凡被评为“征兵工作全优单位”的,奖励锦旗一面,并在全区通报表彰。
    四、优待抚恤及安置
   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,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抚安置政策,促进我区“双拥”工作,保证我区优抚安置工作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,维持社会稳定,各单位、社区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法规。
    (一)优待抚恤
    1、优抚对象
    现役义务兵家属、烈属(包括因公、因战牺牲烈士的父母、配偶、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抚养烈士长大的亲属)、孤老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、领取国家优待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、病故军人家属。
    2、优待金标准
    (1)义务兵家属、烈属的优待金,按本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标准,每年年终一次性兑现。
    (2)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,按军烈属补助标准发给优待金。
    (3)孤老复员军人、在职在乡伤残军人、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(除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外),区增发每人每月30元保健金。
    (4)因战、因公牺牲或病故现役军人的家属,除国家规定抚恤外,区增发一次性安家费20000元。
    (5)因战、因公伤残退伍军人,按残疾等级,区给予一次性安置费。标准为:三等甲乙级2500元,二等甲乙级5000元,特一等8000元。
    (6)优抚对象因生活、医疗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,社区提出意见,经区审批,按困难程度给予一定临时困难补助。
    (二)安置
    1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工作机制,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,退伍安置工作必须贯彻“从哪里来,回哪里去”原则。区办事处及各社区、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每年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安置工作,帮助解决实际困难,扶持劳动致富,并采取“能安则安”,无法安置的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办法,全面改进本区安置机制。具体补助按《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》执行。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在退伍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兑现。
    2、为解决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和工作出路的问题,每年退役士兵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,使他们学有一技之长,增强劳动竞争能力。
    3、义务兵退伍后,参加中山市职业技能培训的,发给生活补助金。
    4、义务兵有下列情况的,停发优待金,不发自谋职业补助金及不安排就业。
    (1)被军队开除军籍、除名的。
    (2)在部队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。
    (3)在部队被处以劳动教养的。
    (4)从退出现役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办理报到手续或不办理预备役登记的。
  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以前有关兵役工作及优抚、安置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区武装部、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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