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南办〔2010〕32号
印发南区人才公共户口
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
各单位、社区居委会:
经研究,我区对《南区人才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一○年五月十九日
南区人才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,畅通人才引进渠道,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,为建设“两个适宜”和谐中山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障,根据《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》(中府〔2006〕20号),为了更好地对迁入人才公共户口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建立南区人才公共户口。凡是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,经市人事局同意,可办理入户手续。
第三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在中山有直系亲属或房产的,原则上将户籍关系迁入中山家庭户口;接收人才的单位有集体户口的,原则上将户籍关系迁入单位集体户口;在中山无直系亲属或房产、单位无集体户口的,户籍关系迁入南区人才公共户口。
第四条 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落户手续。申请入户人员持《中山市人才流动登记表》或《接收非中山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申报表》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申请备案,同意备案后携《办理南区人才公共户入户手续通知》到区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,然后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接收手续。接收手续办完后,携带毕业证、准予迁移证、户口迁移证、身份证正副本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,最后到区公安分局入户。
第五条 入户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《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合同书》、《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》,入户人员与区组织人事办公室签订《入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》、个人《承诺书》,携带个人相关资料方可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办事相关入户手续。
第六条 建立约束机制。入户人员入户南区人才公共户,须接受户籍管理,自觉遵守管理规定,并主动接受区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。入户人员须详细登记联系方式(电话、通讯地址及住址),如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区组织人事办公室。定期于每年3月份到区组织人事办进行户籍年审,入户人员若持续一年时间与区有关部门失去联系,则区组织人事办停止为其办理任何有关户籍方面的手续,后果由入户单位及入户人员自行负责。属于育龄妇女还必须定期到区计生服务所接受查环查孕。
第七条 入户人员一旦在中山购有房产,半年内必须将户口迁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,逾期不迁者,停止为其办理任何手续。
第八条 区人才公共户口仅供人才个人办理户籍关系专用,入户人员家属不能随迁。
第九条 入户人员的户籍卡由区组织人事办公室统一管理,并由户籍管理员负责定期与辖区派出所核对、统计入户人员的变动情况。
第十条 入户人员办理结婚、公证、按揭、出境等需要使用户籍卡正本的,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借用,并于7天内归还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组织人事办公室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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